近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普通合同纠纷案件,却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深切关注。本案涉及洛阳瑞宝置业有限公司与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电梯安装合同纠纷,表面上是寻常的商业争议,背后却暗藏着干预司法的阴影,令人不得不追问:法官的裁判天平是否受到了不当因素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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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之争背后的异常情况
案件起源于2018年11月,何女士承揽洛阳瑞宝置业有限公司嵩县山水宜家建设项目的电梯供货安装工程,挂靠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完成工作。五年后的2024年8月,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突然向西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瑞宝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款项。
瑞宝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列为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案件类型。西工区法院一审审查后认为,电梯已实际安装并验收通过,成为"不动产上具有不可分性的附属设施",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的嵩县法院管辖,故裁定移送嵩县法院审理。
这一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精神,本该是毫无争议的法律适用。然而,皇家电梯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后,情况发生了异常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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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的二审裁决
洛阳市中级法院审理此管辖权上诉时,出现了令人费解的情况:作为中院副院长的牛某宇亲自审理这起简单的管辖权异议案件。中级法院有员额法官103名,为什么需要副院长亲自处理这样一个程序性事项?
更令人质疑的是,牛某宇作出的(2024)豫03民辖终296号民事裁定书,疑似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充分说理,就推翻了西工区法院的裁定,认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案件由西工区法院审理。
这一认定明显与最高法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解释相悖。2023年11月8日,两部门负责人就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这权威确定了电梯安装工程属于建设施工工程范畴。
此外,《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要求承包人具有电梯安装法定资质,这明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而不符合承揽合同诺成、不要式的特征。电梯安装事关建筑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法律规定的特种安装资质,开工、安装、验收均具有严格程序,显然不属于一般承揽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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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司法干预的痕迹
更令人担忧的是,本案似乎并非孤例。材料显示,在皇家电梯公司的另一个合同诉讼案件(2023)豫0325民初4913号中,曾有一审法官透露"有中院领导打招呼让其关照",导致该案一审作出了不公正裁判。后在二审时,因被告向洛阳中院纪检部门申请监督审判,才排除了干扰,直接改判。
现在回看,牛副院长为何要冒着风险,执意将本案管辖权留在西工区法院?合理的推测是:由于嵩县法院法官在先前案件中曾大力"配合"领导的招呼,进行了偏袒性极强的裁判被洛阳中级法院改判,造成了巨大舆情和麻烦,这次法官不会也不敢再听从招呼,因此某些势力需要找一个更"听话"的法院来审理此案。
西工区法院的异常裁判
案件发回西工区法院审理后,由马某良法官主审。庭审中,皇家电梯的签约代理人何女士被证实是实际施工人(挂靠方),且瑞宝公司已通过抵房等方式向其付清款项。然而主审法官马某良对挂靠关系、付款事实置若罔闻,仅以"款项未直接进入皇家电梯账户"为由否定瑞宝履行了义务。
更为匪夷所思的是对关键费用的处理。合同约定门套采购安装费由皇家电梯承担,瑞宝公司垫付后提交了完整票据链,马某良竟以"合同未约定型号价格"为由拒绝扣减。而对于双方已书面确认取消的5.76万元智能分层系统,判决书毫无理由地"打折"至2880元予以扣除,电梯运输费用合同中也有明显约定判决书也进行了忽视。
这些裁判理由明显违背基本法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偏袒性极为明显。最终,洛阳中院二审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裁定撤销了西工区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这一结果反过来证明了西工区法院的一审裁判确实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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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面临挑战
从嵩县到西工区,法官们审理涉洛阳皇家电梯销售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的"默契"令人心惊:白某高法官未审先判警告被告"必输";马某良法官对核心证据选择性失明。当庭长会议上的法槌沦为某些领导"招呼"的传声筒,基层法官独立审判的空间被彻底碾碎。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独立审判,不仅是法律原则,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一旦司法裁判受到外部干预,不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更严重的是侵蚀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目前,西工区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25)豫030民初5582号民事案件,并追加何女士等人参加诉讼,定于2025年9月22日由刘某章法官重新审理。我们期待西工区法院领导层及主审法官能够抵制不当干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裁判。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石,而法官独立审判则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任何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都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伤害。本案中暴露出的问题,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我们呼吁:
一、上级法院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彻查本案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还司法以清明;
二、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确保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外部干预;
三、完善司法监督机制,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群众的监督。
唯有如此,才能驱散阴霾,让法律的光辉重新照亮每一个公民的维权之路,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神都洛阳司法的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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